案件类型:经济相关>>建筑工程 | 文书字号:(2018)琼02民终300号 |
审理机构: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理时间:2018-06-25 | 审理人员:扆成塘,林道贤 |
审判长:范启鹏 |
基本案情:一审中上诉人起诉要求被上诉人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人民币2989456.65元及违约金1930548.20元(暂计),被上诉人提出反诉要求上诉人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人民币1357128元。经法院审理,终审判决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欠付工程款人民币1528762.2及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人民币628198元。
律师点评: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房地产开发企业确实存在工程款支付不及时的情况,但是不全部都因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问题,也有本案中施工企业拖延工期和施工存在偷工减料等情形,但是往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日常管理中不能完善的保存施工相关的资料,造成举证困难而蒙受损失。
律师建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项目开发建设期间制定完备的审批流程和施工质量监督体系,尤其是工程款审批和支付流程,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不=杜绝超付工程款的情况。